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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建國

驅逐在福爾摩沙、澎湖殖民的流亡中國 (中華民國; Chinese Taipei) 政府,恢復福爾摩沙、澎湖群島,建立自由民主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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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專題:
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法理探討(111篇)
台灣“國際地位”與《美國憲法》下法理探討
除特別標示外,所有論述由林志昇、何瑞元聯合執筆
引用網址:http://www.taiwanbasic.com/tw/
文章標籤:art111

台灣地位專題:
台灣地位之謎 (12篇)
文章標籤:ts12

標籤:美中三個公報 "台灣關係法 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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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

烏泥狼

(1979/1/1) 台灣關係法

美國在台協會 (AIT) 資料 January 1, 1979 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An 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

標籤:TRA, 台灣關係法

由 烏泥狼 Nov 19 提請

烏泥狼

(1982/8/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1982年公報)

美國在台協會 (AIT) 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 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在兩國談判建立的過程中沒有得到解決。雙方的立場不一致,中方聲明在正常化以後將再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

標籤:美中三個公報, 八一七公報, 1982年公報

由 烏泥狼 Nov 19 提請

烏泥狼

(1979/1/1) 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關係正常化公報)

美國在台協會 (AIT) 資料 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關係正常化公報)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

標籤:美中三個公報, 建交公報, 關係正常化公報

由 烏泥狼 Nov 19 提請

烏泥狼

(1972/2/27) 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 (上海公報)

美國在台協會 (AIT) 資料 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 (上海公報)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總統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國國務卿威廉.羅杰斯、總統 尼克松總統于二月二十一日會見了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兩位領導人就中美關係和國際事務認真、坦率地交 訪問中,尼克松總統和周恩來總理就美利堅合眾國和中華人民共和...

標籤:美中三個公報, 上海公報

由 烏泥狼 Nov 19 提請

台灣平民政府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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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9 月 16, 2009 於 12:02pm
美國台灣關係法提及的台灣: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美國台灣關係法提及的台灣排除了金門馬祖,美國只跟台灣人的台灣 (台灣島和澎湖群島) 有關係,美國跟流亡中國人的金門、馬祖沒有關係。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9 月 3, 2009 於 5:49pm
Taipei Times 報導台灣人向 AIT 訴求美國軍事政府全面接管台灣: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taiwan-part-of-us-since-world
Better Better 留言在 8 月 29, 2009 於 7:41pm
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美國前亞太助理國務卿薛瑞福表示:「美國政策有法律依據,不會隨便更改」。法律依據有二:(一) 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 (二)是 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而《台灣關係法》的法源又是《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有其特殊地位,美國五十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一)、『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是全世界唯一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家。
(二)、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三)、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四)、因為是等同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就是指美國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美國國務卿鮑爾說過:“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也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是政府。

1895年清朝永久割讓臺灣給日本,二次大戰前臺灣已是曰本領土,不是殖民地,敗戰後卻將領土臺灣懸空割讓,這不符合戰爭法。
(國際法上,Formosa被編入日本國土後,已經具有「不可分割之特質」,不可能進行「移轉」之「處分」,這好像大清帝國不能將「奉天」割讓給日本帝國一樣。日本北方四島以及台灣、澎湖領土同樣是日本國土一部分,在法理上不應有所謂「放棄」的說法與主張,其實,道理很簡單,台灣領土已經由中國自己「永久割讓」予日本,所以在開羅會議時,本來就不應該有將台灣「歸還」中國之主張跟說法,針對日本永久國土一部分的台灣,日本既無法「放棄」台灣主權,也無法「歸還」中國。 國際法學家奧本漢(Oppenheim)認為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論其是否為政治性條約,皆不能因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無效。)

二戰時,中國屬中國戰區,臺灣屬太平洋戰區,中國不曾在臺灣發一兵一卒,卻可在開羅宣言要求收回臺灣澎湖,雖然只是新聞公告,這不符合戰爭法。
(*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 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Harry Hopkin 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臺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擁有臺灣管轄權,因為上訴二點,而不能也可不必宣示臺灣為其屬地。

以上三點互相制約,使臺灣地位未定。

但背後則有一 mastermind 在運作,使臺灣地位未定。
(美國政府之所以不明白宣示臺灣為其尚未合併的海外屬地或讓臺灣人成立平民政府,是因美國參與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雖不具必須遵守的義務,但中共不時以此要脅美國及國際社會。在國際社會裡,美國需要中共的幫忙比如:北韓核問題、伊朗核問題、此次全球經濟危機等等。美國因此儘量避免與中共直接衝突。)

臺灣地位未定,使臺灣人得在美國、及台灣關係法保謢下實行美式民主法治。

臺灣要何去何從?很清楚!如美國前亞太助理國務卿薛瑞福所說: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據(一) 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 (二)是 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並同時考慮中、美、日、臺相互間的條約與立場,依獨立關稅區模式成立一臨時性本土臺灣人自治政府,不獨立公投、不建國,符合美國國家利益,不挑戰中國國家反分裂法,執行符合“維持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國際政策。

美國已同意讓臺灣以獨立關稅領域加入WTO;世界各國,包括中共,都已接受。「獨立關稅領域」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這是美國對臺灣當前地位的定義-----臺灣當前為美國軍事政府所佔領,其未來走向美國尚未決定,美國也不必表示〝何時〞會決定,這就是臺灣現狀。

而美國一再宣示要維持臺灣現狀------美國不把它交給蔣介石,因為蔣介石一家都是賊;美國也不會把臺灣交給中共,因為中共專制極權主義是民主法治社會的敵人;再者台灣戰略地位太重要,它猶如讓美國手中拿著一把利劍抵住中共的咽喉,美國不可能放棄;美國也不太可能讓臺灣獨立,因為臺灣一旦獨立情況容易失控---在支那文化的毒害下臺灣要靠自己完成真正民主法治幾乎不可能。

蔡丁貴教授說過:美國人認為1、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2、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3、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及4、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臺灣人須先行成立一個預備政府(因為“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也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不是政府)----“臺灣獨立關稅領域自治政府” (在美國軍事政府的保護監督下引進美式民主法治制度),號召有理念的、超過五百萬以上的民眾加入,經由非暴力、無衝突、安全無危險的途徑,即可匯集成一股和平、理性、守法的力量向國際發聲,請求支援與支持並且適時開始政府功能的運作,同時虛級化馬桶幫流亡、幫派恐怖主義非法集團。

什麼人可以完成這件事呢?彭明敏先生眾望所歸,謝長廷先生有五百多萬理念票,林志昇先生有足够法理基礎且已成立平民政府。只要彭明敏先生、謝長廷先生、林志昇先生携手合作就可完成!請三位為臺灣人打拚吧!(歡迎討論,歡迎轉貼)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8 月 28, 2009 於 10:35am
9/2 (週三)台灣人民向 AIT 訴求 , USMG(美國軍事政府)全面接管台灣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8 月 28, 2009 於 10:31am
8/29 (週六)嘉義市 興嘉公園 晚上7:00~9:30 林志昇控美案台灣法理地位說明會嘉義第三場。
流亡中國政府目前代理美軍政府執行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另於 1949 年打輸共匪而亡國,流亡到台灣殖民。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8 月 7, 2009 於 7:14pm
林志昇控美案,美國務院放棄抗辯。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8 月 3, 2009 於 12:47pm
滿洲曾是個國家。
俄清戰爭,簽訂條約,清國把滿洲割讓給俄國。
日俄戰爭,簽訂條約,日本解放滿洲,日俄兩國承認清國有滿洲主權,俄國在滿洲的優惠待遇轉讓給日本。
之後,滿洲在日本幫助下,重新成為國家,但聽命於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駐滿洲日本軍隊向蔣匪介石投降。

滿洲自古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和西藏 (圖博)、新疆 (東突) 一樣曾經是獨立國家,共產中國應該給予獨立成為國家。

沈建德文中 (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topic001.htm ) 提到聯合國大會決議 2908 號 (1972/11/2):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執行。
其中沒有提到英國,或香港,或九龍,或新界。
其中提到葡萄牙統治下領土,納米比亞和南羅得西亞。沒有提到澳門。
其中沒有寫到中國的請求。

沈建德有沒有資料可以佐證?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7 月 15, 2009 於 7:46pm
國際法顧名思義是國際間慣例、條約、協定…
舊金山和約簽署國有 48 國,但權利義務不是 48 國都一樣,一個例子,在太平洋地區,美國幫助日本戰後重建,難道 48 國都有幫日本重建嗎?

舊金山和約簽署於 1951 年,生效於 1952 年,台北和約簽署於 1952 年,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發佈於 1945 年。
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規定,中國東北(滿洲除外)、台灣澎湖、法屬印度支那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
中國東北是中國領土。台灣澎湖是日本領土。法屬印度支那是法國殖民地,二戰後獨立成越南、寮國、柬埔寨三國,並參與舊金山和約簽署。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規定領土放棄之事宜。第 21 條規定中國和朝鮮之受益權,其中,中國享有第 10 條日本有關中國之特別權益和第 14 條之對日本和其國民之清算處份權益,朝鮮享有第 2 條之領土權益和第 4 條、第 9 條、第 12 條之權益 ,至今,朝鮮已經獨立成韓國 (南韓) 和朝鮮 (北韓)。
1895 年,日本和清國簽署的下關條約,把台灣和澎湖割讓給日本。
1898 年,美西戰爭後簽署巴黎和約,把古巴、關島、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並把菲律賓轉讓給美國,至今,古巴和菲律賓已經獨立,關島和波多黎各仍為美國領土。

中國 (中華民國) 只享有代理美國佔領台灣、澎湖之權益,管理台灣、澎湖需要一套制度。
1949 年,蔣介石打輸共匪,導致中國滅亡,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遷移到台灣台北。
流亡中國 (中華民國)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台北和約規定,台灣和澎湖居民依中國法律認為是中華民國人民,沒有給予居民思考期,違反國際法。
流亡中國要求日本國台灣、澎湖居民 (雖然依 1952 年台北和約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徵兵,向流亡中國服兵役 (雖然有給付微薄的薪資) 違反國際法。

我怎麼看都是蔣介石政權在台灣、澎湖亂搞一通,台灣人對於國際法認識不清,台灣人不懂得依國際法爭取被佔領地人民應有的權益,而美國監督不周,另美國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要關心台灣人的人權和社會經濟制度。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7 月 10, 2009 於 7:08pm
西沙群島正被共匪竊佔,屬中共三沙市 (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管理。
阿扁要在南沙群島建機場,被馬匪英九撤銷!
烏泥狼 烏泥狼 留言在 7 月 10, 2009 於 5:43pm
在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1951) 中,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且沒有寫明承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獨立,也沒有寫明把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交給哪個國家。同條約中,寫明日本承認朝鮮 (今韓國(南韓)和朝鮮(北韓)) 獨立,並放棄朝鮮。

台北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1952) 中重提對日和平條約 (簡稱金山和約) 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並寫明「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1946 年,蔣匪介石軍隊從日本軍隊接管西沙群島。
1950 年,西沙群島蔣匪介石駐軍向共匪投降,因為駐軍被蔣匪遺忘了!
法理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仍然是我們台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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