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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義如何轉型?



作者:莊芳華 (載自南方日報)






 美麗島事件即將在十二月十日滿三十週年,曾經是美麗島事件打手的中國國民黨,也透過執政的文建會,打算擴大舉辦紀念活動。

 活動計畫是要在當年大審現場的景美園區,製作「八大政治犯」、三大法官、憲兵的蠟像展,舉辦好像家家酒遊戲的展覽,說是要還原大審現場。但因為所謂「八大政治犯」的真人蠟像,為求逼真製作成本昂貴,最後在經費考量下,決定只用「人形立牌」代表政治犯,而三名法官和憲兵,他們的容貌被視為「沒有特定面目」的「路人甲、乙、丙....」,比較容易鑄做,仍決定做成蠟像展覽。

 一個嚴重傷害台灣社會發展的重大案件的承審法官,真的只是不相干的「路人甲、乙」嗎?美麗島事件至今不過三十年啊,當年那些配合中國國民黨統治需要,昧著良心做出迫害台灣菁英判決的司法人,個個有名有姓,甚至今天還健在啊。

 1979年,中國國民黨為鞏固其非法統治威權,陰謀設計美麗島事件,將發生在高雄為余登發縣長爭人權的事件「定位」為暴動,煞有其事舉辦司法「公開」審判。當年庭上「諸位判官」,一致認定涉案者犯下嚴重「叛亂罪」,將他們打入牢獄十數年,並大肆逮捕民主運動的社會菁英。歷史如何看待這些利用職權冤屈台灣人的法官的罪責呢?

 若我們回顧中華民國在台灣,超過半個世紀以上的司法判決歷史,真是一糰糊塗爛帳;掌司法判決的判官們,好像統治勢力手上的尚方寶劍,沒有具體面目。

 難以計數的台灣生靈,在所謂「司法審判」的假戲串演下蒙受冤屈身敗名裂,監禁、傷害、槍斃、死亡。無辜者的傷痛隨時代流逝,真相湮滅、冤魂無處訴,史料上沒有記錄、沒有名字的亡魂不計其數,而幸運死裡逃生,終於獲得平反、賠償,至今仍活在世上者也數量眾多。有「平反」有「賠償」,不就證明當年的執法判官,確實犯了「冤判」罪嗎?

 司法官本應是人間的「天道」,對罪惡勢力絕不縱容,對每一個生靈絕不冤屈。所以,例如德國等先進國家,有嚴格的「法官法」,只要有冤判紀錄,立刻取消法官資格。中國歷史上的宋朝名儒歐陽修,紀念亡父所寫的「瀧岡阡表」一文,敘述其身為吏官的父親,夜晚點燭寫官書(判決文)時,對於自己手上掌握的生死,懷著惶恐與謙卑的審慎態度。

 身為吏官的良知,就是絕對不能讓任何一個生靈遭受冤屈塗炭,也因此歐陽修記敘其父親,一生清廉、不攀附皇朝、堅守公義,到了亡故時,家中「無一瓦之覆,一壟之植」。而充當中國國民黨打手的諸判官們,他們終其一生在中國國民黨護庇下享盡優厚待遇、光榮退休、繼續接受人民稅金供養。有哪一個人曾經因為自己加諸在別人身上的「罪孽」,受到懲處,或者表達個人良心的懺悔呢?

 民主輪替,並沒有為台灣的政治轉型帶來公平的正義,國家的轉型正義從來沒有完成,司法的轉型正義更從來沒有啟動,獨裁統治在「民選」裝飾下更張牙舞爪。

 此所以中華民國法院在沒有法源依據之下,肆意羈押扁朝官員長達一年多,對扁前朝親信,採取威迫利誘來羅織取證,至今罪證仍然難以釐清,但承審法官選在世界防暴的9月11日,以自我心證,引用中國封建王朝時代,教訓民眾的古文,當作重判依據。扁案一審遭到重判,判決之後持續收押。這是對國民黨邪惡本質有所認識的人可以預料的結果。

 扁案的審理過程,當然也是中華民國政權歷史爛賬的延續,陳水扁是否涉貪、涉貪程度如何?案件應該得到怎樣的待遇?確實應該交給法律與證據作決定,非法律人的庶民,不敢妄自評斷。但,台灣的司法依然是中國國民黨的門神,此所以2008年,馬英九把市長特別費匯入夫人及女兒的海外帳戶,遭到司法起訴後,中國國民黨立刻刪除排黑條款,讓起訴中的馬英九照常參選總統,而且當選後獲判無罪。而扁案一審後,司法「乘勝追擊」繼續羈押,中國國民黨立委立刻要求「修法」取消卸任總統的禮遇條例。

 同時候,蔣王朝黨國元老李煥的女兒李慶安,二十多年來,詐領台灣人民稅金大約一億元,司法卻認定她「沒有貪污」,要為其後續上訴時做「脫罪」的安排;尚未有任何罪證,雲林縣長蘇治芬在自宅無預警被司法拘提,中國國民黨台東縣長鄺麗貞挪用公費帶家人出國旅遊,法院卻認定「不涉貪瀆」,不予起訴。貓纜弊案、北捷弊案,都因為主事者是當今中國國民黨「大統領」,判官們做出政治正確的選擇,通通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台灣的官司案因為涉案者的不同顏色會轉彎,在中華民國判官的「狗屎邏輯」之下,是非是可以任意翻轉的。台灣就因為有這樣「天道不倫」的司法體系,因此,當今台灣的諸多名流、仕紳、土豪、財團等「大人物」都明白,重要的不是守法,而是要握有足夠的權勢。向權勢者靠攏,就算患了天大的詐欺、離譜的謊言、公然淘空資產、橫行斂聚財富等等天理不容的事,社會都奈何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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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是國民黨開的」,曹長青說得對!連法院都向國民黨卑躬屈膝,當然馬英九什麼也不怕,連開放美牛內臟、牛絞肉這種傷天害理、天打雷劈的事都敢做,還有什麼事不敢做?簽ECFA又有什麼困難?到時馬政府會說:「你們連健康都犧牲了,簽個ECFA又何妨?」

在野黨軟弱就如同是執政黨的共犯和幫凶!坐視美牛問題不抗爭,連這種人民最切身關切的健康議題都不強硬,ECFA又到底有多少人了解其威脅性?現在已有當初投票給馬的婦女非常不能接受全面開放美牛,揚言馬大概不想再選總統了,若民進黨此時不上街頭,卻準備到了ECFA時才上街頭,在這類民眾眼中,還會有正當性和共鳴嗎?講白些,還有什麼事會比為了健康走上街頭更具正當性?希望民進黨別因軟弱而使人民在美牛和ECFA兩事上變成「雙輸」!如果民進黨真的被馬英九那種無能的人給耍了,那實在是非常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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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65忽視人權之保障




釋字665忽視人權之保障
作者:許惠峰(載自阿扁加油網)



扁案一審換法官是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之爭議,終於由大法官們做出了遲來的解釋文,不論解釋文的結果認定換法官違憲與否,直到一審案件宣判完畢後才做出的解釋,猶如病人早已身亡,醫生才對用藥正確與否表示意見,私毫不顧病人即時的權益,對於人民認為遭受不公平審訊而有違憲之虞的質疑,身為憲法的守護神,基本人權的捍衛者,竟可於案件宣判後才於面臨被告發瀆職之壓力下,做出解釋文,其對捍衛人權之決心,可見一斑。

釋字665號認為「為維護法官公平獨立審判,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的分配,如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法官獨立審判的意旨相符。」此論點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有憑有據,實則,禁不起下列幾點的檢證:

一、有人為的決定,就有操控的可能性
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43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庭長(含代庭長)不能出席者,應指派該庭法官代理之,惟有利害關係之法官應迴避。審核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此分案規則係由過半數庭長之出席及出席庭長過半數意見定之,即採多數決之方式為之,本質上乃人為之決定,如何確保其不被操控?當承辦法官協商不成時,為何不公開抽籤決定,以杜絕外界疑慮,令人費解!

二、事先明確的規範,仍可能干涉案件之分配
德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明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的權利,不得剝奪,此即「法定法官原則」。該解釋文認為此原則「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及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的法官會議,訂定規範作為案件分配的規定。」依此解釋文之意旨,乃指依法組成之法官會議,可訂立規範為客觀分配案件之依據,並非法官會議得以多數決之方式,自行決定如何分案。再者,該要點係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授權該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制訂,刑庭法官自己訂立規範授權自己有權決定如何分案,此舉合乎客觀公正?倘庭長會議多數決之分案規則妥適,何以法院一般的分案規則係採抽籤決定?而扁案於起訴後為何不直接由庭長會議多數決分案之?解釋文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等語,即推論無法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顯然違反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試問,若法律事先明定任何案件皆由院長組成五人小組決定之,與現行分案要點有何不同?難道此一事先明確之規範亦無法干涉案件之分配?

三、「法定法官原則」應優於「訴訟經濟」及「防止裁判歧異」之考量
另解釋文以「避免重複調查事證的勞費及裁判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的要求。」為由,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第6條及第7條有關相牽連案件得併案之規定,然而,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之「謙抑思想」,刑事案件本不得採「類推適用」之法學方法,涉及被告得否受到公平合理審判程序之基本人權之保障,自不類推適用其他法律。再者,「訴訟經濟」旨在提升裁判之效率,扁案中所涉之洗錢案及龍潭購地案,本與國務機要費案之案情不同,僅將國務機要費案併至他案,而保留其餘二案由原審法官辦理,豈不因人手較多,而更有效率,至於案情既然不同,又何來裁判歧異之顧慮?況且,司法判決本質上即有歧異之可能性,此乃設立審級制度之緣由,若判決皆為一致,又何需設立上訴制度加以救濟。法定法官原則乃法治國家保障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不受國家機器利用司法制度恣意侵害之重要工具,自不應任意由其他原則所取代。

綜上,釋字665號解釋文所憑之法理依據,脫離社會常情,以為由庭長會議多數決之決議選定法官,社會大眾即會認同此乃客觀公正之分案原則,此與台灣社會對司法公信力之認知存在不少落差,公開的抽籤制度,無疑地會減少人為的操控的空間,而非庭長會議的多數決!

(作者許惠峰為台灣人權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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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司法都靠向國民黨政權,西瓜偎大邊,國民黨政府自然更加無法無天,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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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發現司法都是有西瓜效應的,是說這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加以平衡?其他國家不知道是怎麼促進司法公正的?或是他們也和我們有一樣的困境?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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