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 洪英花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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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於9 月 21, 2009 在 3:46pm —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