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戰時,中國屬中國戰區,臺灣屬太平洋戰區,中國不曾在臺灣發一兵一卒,卻可在開羅宣言要求收回臺灣澎湖,雖然只是新聞公告,這不符合戰爭法。
(*中國主張依據1943年的「開羅聲明(宣言)」(Cairo Statement)與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中國已經取得台澎的領土主權。*國際法學家奧本漢在論及關於「宣言」(Declaration)效力時說:「一個僅是政策或原則的一般聲明,嚴格的說,不能被認為意圖產生契約上的義務。」「開羅宣言」只是一種「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這是有根據的。*當初草擬「開羅宣言」的Harry Hopkin 指出:開羅聲明「很清楚的僅是一種宣傳文件」(a clear-cut piece of propaganda)。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1958年英國外交部回答下議院相關問題時,表示:經波茨坦公告確認之開羅宣言「僅是共同意向聲明」(wa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美國政府則在1950年12月27日的「法律意見」中表示,在美國政府之觀點,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雅爾達、波茨坦等戰時宣言相同,應在以後依據所有相關因素考量再作最終和平解決。換言之,英美兩國均不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從而在國際法原則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並未把台灣的「領土主權」轉交中國,臺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