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十三日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登載郭長豐醫師之文章,標題:「洗錢? 必要之惡!」然而,此一標題,經過原作者透過台灣人俱樂部說明, 實情是該報違背了作者的意思。郭長豐醫師原使用標題為-海外匯款 道德之惡乎?然而該報在未徵得原作者同意之下,卻自作聰明,把文章標題改為:「洗錢? 必要之惡!」請問為什麼要這麼做呢?為什麼硬要把中國幫泡製的毒塞進我們的嘴裏。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09/200902170857191795.htm
錄音檔 郭長豐醫師 Call In 台灣人俱樂部對於其文章標題被自由廣場修改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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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洗錢防制法之前,先想個最實際的問題,在台灣與司法有關係的所有人員裏,從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時代到現在,檢視從大專學校法律系的教師,到培訓出來的律師,再到進入中國黨掌控的政治機器,這些警察、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官、政風人員、司法院、法官,他們裏面還有幾個與幾成不是中國國國民黨黨員。在這一群多數效忠中國黨黨員的辦公室裏,無論是警察局,在法院,在面對這些人時,這樣的組合裏面,到底能有多少公平與公義?
Money Laundering“洗錢”國際上標準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Basel Committee is usually at its permanent secretariat is located, namely, the Basel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meeting.Ten members of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entral bank governors in the Committee set up in 1975, aims to promote banking supervision in matter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from Belgium, Canada, France, Germany, Italy, Japan, Luxembourg, the Netherlands,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representatives。
“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或其他機構將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的過程,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錢為犯罪集團介入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不斷擴大犯罪勢力。
“洗錢”一詞,源于十九世紀初,美國一家飯店老闆發現骯髒的錢幣常常會弄髒顧客漂亮的手套,於是就將在飯店流通的錢幣放進洗滌劑中清洗,這就是最初的洗錢。
一九二O年代,美國芝加哥一黑手黨金融專家開了一家洗衣店。 他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錢財加入其中,再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這樣,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錢財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由來。
現代各國法律對於洗錢的解釋不完全相同,金融機構反洗錢比較權威的機構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從金融交易角度對洗錢進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帳戶向另一個帳戶作制服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即常言之“洗錢”。現代各國法律對洗錢的解釋不完全相同,金融機構反洗錢比較權威的機構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巴塞爾銀行法規及監管實踐委員會,從金融交易角度對洗錢進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帳戶向另一個帳戶作制服或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資金保管服務存放款項"。即常言之“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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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與認知「洗錢」這個概念時,應該儘量避免墮入定義的一方可能因為概念應用的主觀,即不得輕率的以洗錢防制法套在構成要件有重大瑕疵的案件,通過司法官與檢察官考試的特偵組人士,是比誰都清楚這個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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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每年央行統計匯出款就高達五千多億(每年的平均數),有大部分是匯到中國,效忠馬英九與中國國民黨集團的特偵組人士,是不是每一筆資金都要去調查清楚。通常 匯出的資金如果無法證明是因重大犯罪所得而來,就不得指控這是洗錢,因為不符合定義。 如果某人將資產的一部分匯出海外,依照外匯管制條例,每人每年上限為500萬美金,除非檢察官能證明此部分為洗錢防制法所稱第三條來源者,否則根本沒有所謂不法。
無論在國外的任何一個先進國家,檢察官要以某人的錢財是涉及重大犯罪所得,從成功的起訴到法院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的進行,最難認定的就是重大犯罪所得,也因此每年能起訴的案件與人數均很有限。在未能掌握確切證據,且無法證實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與其家人的錢財是取自重大犯罪所得,輕率的使用「洗錢」這個法律概念,特別是擁有強制性公權力的檢察官與法官,是一種對人權的強暴與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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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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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 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 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
要件定義,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至於犯罪所得必須符合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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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律師法官班 重要論文導讀 編目:刑法
洗錢在刑法上的思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m0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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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財經組 財經組 銀行實務考試題目及參考答案
試述洗錢的定義 依據洗錢防制法,常被利用洗錢之管道為那些金融機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5test/justice/L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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